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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司机未按期体检 遇车祸保险公司拒赔
来源:吕青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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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司机未按期体检 遇车祸保险公司拒赔

巍先生驾驶自家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却被告知由于其没有按期体检而不能获得赔偿。巍先生不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这笔理赔款。近日,黄浦区法院驳回了巍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97月,巍先生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车身险,保险期间自200979日零时至201078日二十四时止。20091212日,巍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修复受损车辆共花费了6万余元。事发后,巍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未按期体检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提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或依法应当进行体检而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根据巍先生驾驶证上的信息显示,巍先生应当在每年910日之前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而车辆发生事故时,巍先生已逾期3个月未提交。

巍先生则认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就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因此免责条款无效。况且驾驶员只要在计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仍有效,因此按期体检中的按期,应以是否注销驾驶证的期限为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交付给巍先生的保险条款中用醒目的粗体字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加以提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对双方都有效力。根据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人,在一个计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驾驶证。该规定是给超期体检的驾驶员一个补救的机会,虽然超期一年内仍保留驾驶员的驾驶资格,但并不代表扩展了体检的时间,也不代表认可驾驶员在超期体检期间仍可以驾车。而且在车管所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接收回执上也注明了下次提交时间,该时间也并非注销驾驶证的时间。据此,法院对巍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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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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